继2月底召开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座谈会之后,国家发改委近日再次召开针对现代服务业规划征求意见座谈会。种种迹象显示,《“十二五”现代服务业规划》出台步伐正在加快。
本专题以浙江省宁波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作为切入点,通过实践分析及国际比较,力求为 完善我国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政策体系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本专题将研究范围界定在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商业服务业五大行业。
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以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商业服务业五大行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迅速。2005年-2009年是宁波市现代服务业税收收入规模稳步增长的时期。以五大行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5年分别贡献税收收入31亿元、37亿元、47亿元、61亿元和67亿元,其中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增长均超过了20%。从税源结构看,金融保险业和现代物流业居行业税收前两位;从税负水平看,行业间税负水平分布不均衡,其中,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都超过了8%,而现代物流业和商务服务业则仅为6.1%和4.6%。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商务服务业外,其余四大行业的税负水平都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有待改善
税收立法应逐步统一。目前,针对现代服务业的各项税收政策,大多以税收优惠条款的形式散布于各个单行文本,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划;在立法级别上,大多以意见、通知甚至是批复的形式出现,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立法形式也缺乏稳定性;同时,多数地区均出台了相应的财税扶持政策,但优惠方式和力度都存在一定差别,极易造成行业税负在地区分布上的不均衡。
税收制度设计应更趋合理。税制设计的不合理集中体现在兼营业务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基本沿用了旧条例的原则,即:应税劳务为兼营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目税率;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整体性日益明显,现代服务业涉及的劳务作为统一的整体,各环节间往往具有密切的联系,比如现代物流业,在服务外包的情况下,货物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信息服务等环节紧密衔接,如果人为地将各环节割裂,分别适用3%或5%的税率,显然不利于行业的整体运作。
提高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以金融保险业为例,目前,金融保险业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在2010年浙江等省下调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后,大部分营业税税目适用3%或5%的税率,金融保险业5%的税率相对于建筑、邮政等3%的税率明显偏高,相对其他计税项目也不具备明显优势;而且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包括各类实际上不应归属企业收入的价外费用。
调整税收政策的行业偏好。当前,国有资本在文化教育、邮电通讯、铁路运输、水电供应等诸多领域仍然占据绝对支配地位,民营资本在这些行业的市场准入方面面临着诸多限制性条款。同时,在这些垄断行业中运营的国有资本还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这些政策在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以及保护国有资本运营方面起到过积极作用,但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各经济类型、各行业、各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均衡发展。
清晰税收优惠的目标定位。首先,税收优惠的环节不合理。现代服务业以高资本投入、高技术支撑为基本特征,产品和劳务的科技含量相对较高,这往往意味着产品开发环节的高投入和高风险。但目前的税收优惠大多集中于产品研发成功之后,而对研发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技术更新等环节的支持力度不大;其次,税收优惠对高科技产品和劳务的倾斜不够明显,没有突出应有的知识经济导向,以产业为重点的税收优惠对优惠的目标、重点都不够清晰,使得现代服务业在与传统行业的竞争中优势不够明显。
税收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路径分析
构建完善的现代服务业立法体系。在我国立法改革的框架内,针对目前现代服务业税收立法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的现状,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要努力提高立法层次。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改变以部门规章、意见、通知为主的形式,整合现有松散的税收优惠条款,对临时性、过度性政策加以清理,对需要保留的政策通过全国统一的系统性规划,将政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增强政策的法律效力及其可预期性。
二是提高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针对性。既要对现代服务业实施全国统一的、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又要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的优惠政策,体现行业差别,实现行业税负的公平。
三是对各地已出台的地方性政策进行整顿,效果好的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效果不好的予以废除,对危害国家经济利益、造成地区间恶性竞争的政策,坚决加以废止,以此消除人为因素造成的税负差异,实现地区税负的公平。
实施税制改革,降低行业税负。建议对物流业单独设置“物流业”税目,对行业运营涉及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信息服务等劳务征收统一的营业税,税率可定为3%,既能有效减轻企业业务核算的工作量,又有利于行业的整体经营;同时,根据物流业的特点,对行业发展实施相应的税收优惠。如针对营业税不能扣除上道环节已征收的税款,容易造成重复征税的事实,可参照现行交通运输业的规定,对物流行业实施差额计税,准予其将外包给其他单位的仓储、包装、设计等劳务从其总收入中扣除,降低经营性劳务的税负。
建议逐步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过渡到3%,以体现国家政策对该行业的扶植,增强金融保险劳务相对其他应税劳务的竞争力;同时,改变金融保险业多数劳务按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方式,允许其扣除代收代付价款等不属于企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降低行业整体税费负担。
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促进行业间的税负公平。出于国家战略等多方面因素考虑,政府一直没有放开对邮电通讯、铁路运输、金融保险等重点领域的准入限制,对非国有资本进入这些领域设置了重重障碍;同时,对垄断经营的国有资本还给予相当的税收优惠,这不仅造成了行业间实际税负的差异,不利于服务业的均衡、统一发展,而且也限制了行业内部的充分竞争,丧失现代产业应有的生机和活力。因此,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上述行业的开放力度,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实现各经济类型企业在税收上的同等国民待遇,促进现代服务业各行业协调发展。
丰富税收优惠方式,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激励作用。应着力转变税收优惠方式,将以降低税率、减免税额为主的直接优惠,转为间接优惠为主,提高税收政策的稳定性;要转变税收优惠环节,将以结果为主的优惠转变为以过程为主的优惠,这对于研发周期相对较长的技术研发行业至关重要;要重视方式方法的创新,根据我国实际以及各行业特点,积极探索差异化的行业优惠方式,促进现代服务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具体说,可包括以下具体措施:首先,实行税收优惠抵免。把服务性企业的生产经营环节纳入到税收优惠范围,允许企业将技术开发费用按一定比例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尤其是对研发周期较长、成功率低但一旦成功能产生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重点支持,并允许扣除人才引进、教育培训、产品出口等方面费用,提高企业科研开发的积极性;其次,实行加速折旧制度。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角度,实行加速折旧,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营业利润留存下来,用于扩大再生产,将有效提高现代服务业资本投入的动机。最后,鼓励风险控制。允许以银行为代表的高风险现代服务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投资准备金,并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尽量减少企业的运营风险,有效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同时,税收优惠应以产业优惠和项目优惠为主,并对不同风险的产业和项目实施差别化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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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业
从流转税角度看,目前国际上对物流业的征税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征收单一的增值税,这是最主要的类型。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商品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对物流劳务的增值部分也征收统一的增值税;二是征收单一的劳务税,这主要存在于没有实行增值税制的国家。如在马来西亚,服务业尤其是物流业的崛起是其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其对物流业就征收统一的劳务税;三是根据劳务性质征收不同的流转税。如在中国,对销售商品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而对其余服务业劳务征收营业税,在这样的税制下,物流业的主要劳务也主要包括在营业税计税行为中。
具体到物流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流转税优惠和所得税优惠两大方面:在流转税优惠上,许多国家为了鼓励投资、出口以及增加就业机会,对涉及进出口贸易的物流业劳务,适用零税率,并允许其抵扣大型产品或设备的购买款项,这类优惠在依托区位优势、着力发展航运、金融、贸易、交通的东南亚国家体现得较为明显;在所得税优惠上,法国实行加计扣除法,允许物流企业与税务机关根据加计的成本重新确定成本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马来西亚实行税基式减免,对新成立的物流企业,减按税法计算法定所得的30%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余70%部分免予缴纳;泰国则实行减免定期减免,对新成立的物流企业,给予8年的所得税免征期。
金融服务业
目前,OECD国家对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流转税上,为减轻金融企业的实际税负,促进金融业的合理健康发展,同时也是减少重复增税,体现量能课税原则,许多国家对金融企业的传统业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即对存贷款业务等免予征收流转税,但也不能抵扣相应的固定资产设备价值;而对金融企业提供的咨询、理财、担保等增值业务则照常征税。
所得税优惠基本与其他行业一致,特殊条款主要是在金融风险防范上。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OECD国家对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行为予以税收政策支持。如在离岸贸易比较发达的新加坡,对离岸金融服务实行免税,而对其他金融风险相对较高的服务业,则实行限期减免,免税时间以5年—10年居多,同时还设立了专门针对金融企业的投资津贴补偿。
信息服务业
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是产业发展的动力。为鼓励软件、信息产业发展,印度政府制定了极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一是鼓励出口。包括:对软件产品在3年—5年内不征收销售税(相当于增值税);对产品全部出口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免征所得税;允许企业选择缴纳关税的方式,增加企业的自有资金和流动资产等,为了鼓励鼓励企业出口,增强软件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目前印度已有9个邦制定了专门针对软件信息产业的进出口优惠政策,以制度的形式保障软件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待遇。
二是区域优惠。积极设立以信息服务业为依托的高科技园区,对区内的高科技企业实施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以此吸引资本、技术和人才。具体措施包括:实行限期减免,对区内企业给予10年的所得税免税待遇;调整征收方式,由先征后退改为经批准后直接减免;提高外资控股比例上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在70%到100%间浮动;允许进口设备加速折旧等。
科技服务业
为鼓励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服务业的发展,韩国在鼓励技术研发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两大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在鼓励技术研发方面:一是扩大税前扣除项目范围。对技术和人才的开发费用,包括研发人员工资、研发项目经费、教育培训费、技术开发费等支出,均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当年未抵扣完的,可在以后年度逐年结转,最长结转期限达7年;二是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允许其按销售或劳务收入的3%—5%比例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计入营业成本,准予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同时,对技术开发费的使用范围做严格限定,必须在3年内用于科技研发、人才引进、教育培训以及设备更新等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项目或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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