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高校后勤社会化
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 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 房产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 收入,免征 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目前高校后勤化改革还在进程中,高校的公寓和食堂多数已经法人化,但是还承担学校的公益功能,不可能按市场化水平收取学生的伙食费、住宿费,这也是其获得 税收优惠的根本原因。
目前看来,高校后勤化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高校后勤化改革进一步发展的前景并不明确,这可能是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只能分段下发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原因吧。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纳税人自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0年起,将申报抵扣期限改为180天。
49号公告的发布,解决了现实中的问题,解决了企业因 经济纠纷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无法抵扣的问题,减少了企业资金占用压力,正如一些网友在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上所说的“49号公告真“给力””。
关键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 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 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次下发财税[2011]70号是对原不征税政策的延续,本文件并未再规定该优惠政策的执行到期期限,也就是说,从今以后,凡是符合上述三个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都可以计入不征税收入。
文件规定,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 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文件还对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例如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文件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 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文件还对部分涉及农业税收优惠的行业性细节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1984年的《资源税条例(草案)》最先采用从价计征法,但是由于受1985年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1986年财政部下发文件对资源税改用从量定额征收。
资源税无论是采用从价计征还是从量计征都有着自己优点和缺点。从量计征的缺点在于由于从量计征不受资源价格变动影响,只与数量有直接关系。当国际和国内市场资源价格普遍上涨时,资源税额不受影响,这就起不到调节级差收入和满足财政收入的目的,也不符合国家产业调整的宏观趋势,而且是无法达到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目的。
而从价计征的优点恰恰是与价格紧密联系,体现的是与资源价格水平的紧密关系。当国际和国内市场资源价格普遍上涨时,资源税额也就随之增加,而且在价格传导的作用下,资源利用企业会自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减少自身的资源需求量,资源的开采量自然也会减少,就能达到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目的。
2011年 9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将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推动会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会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财政部日前发布《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规划》在总结“十一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基本情况、分析“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的基础上,明确了“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 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未来五年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遏制低价恶性竞争、促进 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财政部下发本文件,对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招标、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价格管理等问题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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