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2011中国税法论坛暨首届中国税务律师论坛10月27日在 北京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主办,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承办、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上 经济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央 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等单位共同协办。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税法改革与法律服务——中国税务律师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美国仲达律师事务所曹 福利律师做了题为跨境 投资中如何安排涉税架构与交易模型的主题演讲。
以下为发言实录:
主持人:各位律师、各位专家,媒体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接下来进行第二阶段的主题演讲,前一阶段的主题演讲当中石淼律师和高运根处长分别从职业律师和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官员的角度,就外国企业在中国经营当中的涉税管理问题和跨越税源管理的新趋势,就这两方面的问题给我们做了很精彩的报告。
从中也让我们认识到在国际背景下,涉税法律业务新的发展情况,以及我们面临和需要解决的涉税问题。
接下来将有美国仲达律师事务所的曹福利律师,还有政法大学徐妍 教授,给我们做演讲。
首先请曹福利律师给我们做演讲。演讲题目是跨境投资中如何安排涉税架构与交易模型。
曹福利:非常感谢大会主办方邀请我来讲讲跨境交易的税务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大,我是美国仲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的律师,我主要是做税务方面的工作,因为主要是做跨境交易的,前几年大部分都是境外的,现在好多也有境内企业走出去。基本上在每一个跨境交易中税务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从作为律师方面,给客户提供服务主要是两点:
第一,对客户讲解,要服从守法,对法律 风险是很重要的,符合法律要求。
第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能够尽量减少税务 成本,因为减少税务成本也是企业运营的一部分,能跟 税种,跟官员们的观点有一些相反,在不同的程度上有不同的情况。
今天主要讲三方面:
第一,概述。
第二,案例。
今天讲的只是给大家一个概念,并不是大家可以照着做,因为每个交易不同,法律也不同,而且各个国家《税法》有不同变化,所以大家要积极进行做。
交易主要因素,税务是其中一部分,在投资中,一个是投资保护协定,不是从税务角度来说。
另外就是税务协定,我们国家已经和100个国家签订税务协定,跟每个国家交易的时候,看看利用税务协定的优惠办法。
实体选择,向境外国家进行合作的时候,我们国家有股份公司和责任公司,在国外可利用的实体多一些,可以直接做分支机构,还可以做一些混合型,在一个国家设立一个公司,从税务上对另外一个设一个合伙,或者是不设一个公司的实体,这样的好处,比如美国公司到中国来投资,在中国可以设一个独立企业,在美国税法上选择,选择他设一个不视为一个公司的实体,对于美国来说不是一个公司实体,就像一个分支机构,公司前期亏损可以避免。
收购中有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主要是 控制风险方面比较好 控制,另外可以选择哪些生产要,哪些不要。股权收购,就是将来公司所有的风险都要承担,包括以前一些税务上的问题都要承担,在股权收购的时候大家会很谨慎的审慎调查的,而且股权收购在架构安排上有一些限制,因为下面没有变化变动,只能上面做一些变动。
退出机制,新设立一个公司,设立的时候就想到退出机制,将来退出的时候怎么退出。
首先介绍一个概念,税务方面也很简单,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架构,中国公司并购一个境外公司,可能在下面成立一个专门公司,并购下面的目标公司,可能有下面不同的 子公司,考虑到税务问题主要是两方面,有几个环节。第一,交易环节。交易环节就是买方会有什么税务问题,一般卖方是税务存在主要问题,在座股权交易税会省一点,做资产交易的时候,有的时候税会比较大。我们国家也是这样,卖了资产,如果目标公司把资产卖给我你,他首先公司要交一个税,把股息返回给股东的时候,股东再交税,每一个资产又传递到不同的税种,特别在交易中,比如我们国家 营业税、土地 增值税等等一系列。
营运环节,子公司在不同的国家该交什么税还交什么税。但是 利润有没有税的问题,是不是可以 合并申报税的问题,有没有抵免。这个时候是跨境,分配的问题,这个时候不在中国,是不是通过中介公司减少一些税务负担。回到中国之后,中国还有税的问题,这就是上一讲的 税收抵免的政策等等。
退出环节,将来从什么地方退出,可能下面有不同的业务,还得把每一个业务退掉,这个时候要想清楚了,不可能五年、十年以后,如果是一个 战略投资者,可能在那个国家做十年、八年,但是不能保证将来的运营模式会转变。
利润问题,列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中国公司在一个赞比亚公司投资,赞比亚公司税负是35%,对于工厂来说,境外还有15%的预计税,这个结构能不能改变,可以。在 荷兰设立一个 控股公司,赞比亚到荷兰,这个35%是不能变的,从这儿到这儿是没有税的,从爱尔兰到中国是5%,可以把税负降到38.25%。
再优化一下,中间加一个卢森堡, 欧洲公司有一些很可以利用的工具,这是大家在交易常见的工具,叫做可转、可 赎回债,通常模式是,借一部分钱给他,比如说十年什么的,这是一个可转债,实际上有股权的待遇,但是有一个债的性质,这种情况下我不是分配利润给他,我是把我债分多少次,还本付息,我付这个钱,比如说我借一百块钱,不一定还一百块钱,可能还更多的钱。从这儿到这儿是没有税的,爱尔兰到这儿,欧洲规定,你这个国家不能对股息进行征税,根据欧洲法律不征税,在这儿可转债法回来,中间节奏变成0,所以你的中间税变成35%。刚才说预计税15%等等,但是中间有一个协定,但是还没有生效,那个股息可以降到5%。
再讲一个案例,股息方面的,比如哈萨克斯坦,现在是实际税是28%。荷兰这个国家很奇怪,有一个结构叫做“合作社”,但是只有一个不同,可能要设两个合作社,因为合作社这个概念,身为一个合作体,不是一个公司,但是从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将来分配的东西不视为一个股息, 现金派回的概念,从荷兰来讲,因为荷兰有所得税,但是不视为股息。中国采取抵免政策。
境内大家可以回去看一下125号文,还有操作规程,这里面允许三层抵免, 直接税和 间接税是20%。
我们国家政策一直叫做分国不分项,有些国家把不同的 收入分成不同的篮子,在一个篮子里面可以进行比较,不能把股息收入去比运营收入,这是不能比的。
但是分国,美国只能抵美国的, 英国来只能抵英国的,有一个重税国家, 德国和 日本税比较高,从另外一个税比较低的地区,比如 香港很低,这个时候在香港回来的收入,抵完之后,香港16.5%,很低的税,抵完之后在中国还要交税,假设德国是45%或者是50%进来,你用不完,抵免额可以延续,但是德国收入是高 税制,永远避免不了,形成 税率比较大,这是国际因素。
现在我们已经修正了,不是真正意义的,操作流程当中规定一个,现在有两个公司,在两个不同的国家。一个香港一个德国,肯定税率会很高,因为香港中国要补足25%,德国用不了。
现在不是看下面的这么一个国,而是看直接回流股息这个国家,等于这就好办了,第三国设一个公司,比如说香港,香港本身没有什么税务,香港本身对于境外的收入是不征税的,假设这是不同的国家,假设一个是比较低税的国家,再就是比较高税的国家。他本身不对这种股息进行征税,他向外派没有,除了香港公司正常运营的,每年要报表、做 审计,这个 费用之外本身没有什么税务成本,这种情况下,我这里假设是15%,这里假设45%,我到这儿之后,这儿没有税,出来之后都看香港的收入,我们叫一个混合器,混合在一起,再出来,等于用他们之间抵,我们也是国家在操作上的一种方便。我以前跟税务探讨过,我说这个很难操作,以前用了一个模板,他们现在这种做法是比较简便的操作方便,对 纳税人是比较有利益的,我也做了很多税收策划方案。
《 反避税条款》,我们国家《反 避税条款》,单一持股10%,共同持股超过50%的公司,叫做受控外国公司,我们叫做CFC。我们国家的机制不是很严格,只是达到这个标准,而且居民所在地的 利息收入,税负低于12.5%的时候,没有这个需要不分配利润,这种情况意味着已经分配利润了,外国公司来源于中国的交税,中国公司就是全球纳税。境外子公司是外国公司,那么他对中国要求是交税的,中国公司没有收到利润之前,也没有收入。
正常在这个时候利润不要交税,有 税收减免是,这个中国不管,当汇回来要交税,如果这个地方有很多现金,你的税率又很低,不往回分是没有经营目的,我们国家会说,你已经分配的股金,那一部分你要交税,这是向外反映的主要工具。
现在国家在这方面利润不大,好多已经走出去的公司在进行申报税务的时候,我觉得也不一定做得正确,现在也比较混乱。
退出机制,退出的时候怎么通过一些方法将来可以减少税率负担,比如中国母公司投一家 印度公司,他应该是20%,根据不同情况来定,应该是10%到20%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要出售了印度股权,这个时候就要求征税。
同样如果用一个荷兰公司来讲,可以做两种选择,一种是中国公司去卖荷兰的公司,荷兰本身转让的时候是没有税的。
还有一个办法,荷兰公司去把印度公司卖了,荷兰跟印度公司在条约里面规定没有税,这个两边都可以做。
在收购的时候,通常没有那么多钱,通常借一些钱,可以借给子公司, 融资是很重要的问题,好多中国公司比较有钱。因为没有钱一定要借钱,要不然也运作不了,再就是有的时候有钱,有的时候也做一些内部鉴定,通过不是股权的投入,比如中国一些债,或者其他 金融工具进行运营,这样也会产生一些税务上的好处,减少税务负担。
这是一个简单的事例。比如中国公司在设一个中间公司,下面有一个当地的控股公司,下面是真正满足一个实体的运营公司,这个可以通过当地的公司去买下面的目标公司,买完之后这个公司会变成你的公司。这时候当地国家法律进行一个合并报告,合并在一起报,他们之间是有一个公司。
从中国公司这边给当地公司 贷款,当然中国公司没有钱可以从 银行去贷,产生结果是当地公司去付利息给中国公司。
如果在西班牙公司去直接贷给它,利率所得税是10%,这是条约限制,不能超过10%。这跟刚才差不多,这样把款贷下来,能够与中国资本放在香港,香港通过贷款给荷兰,荷兰贷给西班牙。
荷兰本身是25%,税率也不低,但是问题是荷兰属于信贷,利息可以特别低,这是一个转让定价问题,可以跟荷兰税务局拿一个预先的 合同,就是裁定。就是我的 贷款利率和放款利率的中间差,就是0.01%,税率不低,但是收入很少,在这里基本上不需要交多少税,这样就会省好多。同时下面利息可以减,这样上面分税比较少,下面可以多一点,这样就可以有税务的优惠。
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律师也要把关做一下,尽职调查主要是看一下税务风险是不是遵守税务法律,有没有重大的报税或者是教育结构有没有重大问题存在风险。
财务状况,民事刑事责任,对于未来亏损利用,优惠待遇等等,在许多国家法律上有一个 规定,改变股东的时候,以前亏损就不能用了,或者受到一定的限制,咱们国家现在在59号文里面也有一些类似规定,但是合并的时候会产生。国外是5%,三年内有50%的利率变化,每年只能按照联邦政府利率,每年可以抵市场价值。
还有一些问题跟税有关,但是有许多 期权,将来都要付钱,所以要想这些问题。
比如在欧洲,荷兰结构有没有税务局的提醒,如果你这0.01%可以做,那一般可以做。一般很容易,我的交易结构是1234567,根据这1234567,我认为结果是80、90,这样就不会有问题。这是在那儿比较确定的。
发现问题怎么办?一个是不做交易,再就是把股权变成资产,没有办法,在保证声明里面要它提供一定的保障,或者把现金,交易价款放在里面,或者有的时候给十年或者是八年的保证。在欧洲有的时候还可以买保险,税务出问题可以去买保险,当然成本也比较高。
还有一个纰漏的问题, 上市公司规定,在股权收购的后面有一个纰漏,如果已经纰漏了有问题他们就不负责了,这个一定要清楚,纰漏是一个双刃剑。
主持人:非常感谢曹福利律师在短短的20多分钟中通过非常生动、形象的案例、一些视图的形式,给我们展示了广大的税务律师,今后开展涉外税收业务的新的广阔的前景。
从曹律师讲的这些案例当中,也可以非常清晰的看到,我们要很好的对客户进行守法教育,同时在守法前提下为我们的客户减少税收的成本,进行税务筹划,实际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求我们要加强《税法》,以及对于世界多国的法律制度环境等方面的内容的学习,包括税法的学习,很多涉及到公司法,涉及到 国际税收协定,还有 财务等等方面的系统的把握。了解了各个国家在有 关税收抵免,反避税的具体环境,对外国公司的控制, 资本弱化等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有了非常系统、准确的把握和了解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做好我们的税务方面的筹划,否则税务筹划没有做好,结果税务风险,违法的风险,反而找了门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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