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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政策法规
税总明确企业免征契税优惠
国家法规 加入时间:2012-08-09
6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全资
子公司
取得母公司划转的房屋,以及
企业合并
、分立后其存续的土地、房屋权属,均可以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方面解释,自2012年
1月1日
起至2014年
12月31日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
合同
约定,
合并
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
投资
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相关:
文章出处:
中国会计视野
法规信息资料2012年第12期目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