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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系列讲座1 第一章 税法总论
      • 国家法规  加入时间:2011-09-07  
      •  

         

         

          
         
        一、税法的原则
        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2.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例题1:某县政府2009年发文规定,凡是不种植果树的本县农民必须每年向政府缴纳土地管理费300元,不再征收该农民的其他税,这种做法违背了(  )
        A 税收法定原则   B 税收公平原则 
        C 实质课税原则   D 法律优位原则
        例题2:如果纳税人李某利用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当地税务机关则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  )
        A税收法定原则  B 税收公平原则 
        C 实质课税原则  D 税收效率原则
        例题3: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法基本原则的有(  )
        A 税收法定原则  B 税法公平原则 
        C 税收效率原则 
        D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即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即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却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纳税义务,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例题1:纳税人李某和税务所在缴纳税款上发生争议,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复议机关才能受理李某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
        A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B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D 实体从旧原则
        例题2: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上,一般掌握的原则有(   )
        A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B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C 税收法定原则
        D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例题3: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规定,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这样规定符合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
        A 法律优位原则
        B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C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D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例题4:从2007年8月15日起,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按5%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李某2007年9月1日在我国境内某储蓄机构取得2007年3月1日存入的半年期储蓄存款利息5000元,如果该居民被征收了25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处理,违背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
        A 法律优位原则  B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C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D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征税主体 —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
        纳税主体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例题:我国对纳税义务人的认定,采用的是(   )
        A 属人主义原则
        B 属地主义原则  
        C 属人属地并重原则
        D 属地兼属人原则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即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的主要表现---见教材P8页
        纳税义务人的主要有---见教材P8页
        例题:纳税人的主要权利有(  )
        A 申请退还多交税款权
        B 延期纳税权 
        C 申请减免税权
        D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答案:ABCD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前者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后者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与课税对象相关的有两个基本概念:税目和税基。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主要包括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
        例题:下列关于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关系的叙述,正确的有()
        A 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B 计税依据是从质的方面对课税做出的规定,课税对象是从量的方面对课税对象做出的规定
        C 我国车船税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不一致的
        D 企业所得税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统一税率计征税额,无须设置税目
        答案:ACD
        (四)税目。并非所有税种都需要规定税目。
        (五)税率。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如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在适用中又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3)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如个人所得税。
        例题:我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是(   )
        A 资源税           B 土地增值税 
        C 个人所得税    D 企业所得税
        答案:C
        3.定额税率。
            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如资源税、车船税等。
        4.超率累进税率
               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如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环节。
             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有三个概念: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纳税期限。三是缴库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如增值税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纳税期限。纳税人每次发生纳税义务后,不可能马上分别去缴纳税款。税法规定了每种税的纳税期限,即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 
        3、缴库期限,即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各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九)减税免税。
               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十)罚则。
        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附则。
        四、税收立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暂行条例。
               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也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订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但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没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是无权自定税收规章的。 
        例题:下列属于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发的税收部门规章的有(  )
        A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B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C 税务代理实施办法            
        D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答案:BCD
        五、税法的实施
        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六、税法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五种:流转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特定目的税法。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例题:根据税法的职能与作用,税法可分为(  )
        A 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B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C 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                
        D 中央税法和地方税法
        答案:B
        七、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第二,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1、税款征收权
        (1)权限的划分:----见教材P23页
        (2)税务机构设置
               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3)征管范围的划分----见教材P25页
        例题:下列税种中,不属于国税局系统征收管理的有
        (  )
        A 增值税  B 消费税  
        C 土地增值税   D 中央企业所得税
        答案:C
        (4)税收收入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①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②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
        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例题:我国的税收收入中,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收入包括(  )
        A 增值税      B 印花税   
        C 资源税      D 房产税
        答案:ABC
        2、税务检查权
        3、税务稽查权
        4、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5、其他税收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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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出处:中国会计视野
        文章作者:李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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