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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会章程  加入时间:2012-12-20  
      • 珠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珠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ZHUHA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ZHICPA。

        第三条 本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对珠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珠海市香洲工业北区兴华路150号4楼。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本地区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三)组织和推动会员参加后续教育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四)监督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贯彻实施;                            

        (五)负责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查、汇总、编报和会费的收缴;

        (六)对本地区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检查并上报省注协,办理非执业会员年检;

        (七)办理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转所和非执业会员转会手续;

        (八)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诚信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协助省注协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

        (九)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予以行业惩戒或者上报省注协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组织业务交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优化执业环境;

        (十二)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升行业形象;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等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门、省注协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珠海市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依照规定经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其他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按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在执业或涉及诉讼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获得本会在能力范围内提供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建立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六)教育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规则;

          (七)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八)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九)按规定交纳及代收代缴会费;

          (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省注协和本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业外有关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领导成员;

        (五)审定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审议、通过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的聘任;

          (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更换及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八)审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及委员人选;

          (九)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作出行业惩戒决定或者上报省注协提出行业罚戒建议;

          (十)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十二)领导本会各执业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他方面的代表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会计、审计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代表。

          第二十三条 理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执业会员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没有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

          (二)除执业会员外的理事应是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会计、审计相关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具有较高声望的人士。

          第二十四条 理事任职将根据不同情形自动取消或被罢免:

          (一)理事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二)理事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可罢免其理事职务:

          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2、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或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且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一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除第(三)、(四)项外的理事会职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任职。

          第三十七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及享有的职权谋求不正当个人利益或在执业中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珠海市财政局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珠海市财政局办理任职。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珠海市财政局批准。

        第七章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指导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会员赞助;

          (三)社会捐赠和资助;

          (四)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及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员应当缴纳年度会费。具体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每年上缴中注协和省注协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注协每年下发的会费缴纳文件通知执行,由本会代收代缴。

        每年上缴本会的团体会员会费按照年度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一缴纳。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主要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常设办事机构维持正常运转的经费支出。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珠海市财政局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的资产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注协和珠海市财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珠海市财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珠海市财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2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注协、珠海市财政局和珠海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珠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